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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律師好。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471 內文提到"監察院為遏阻投機炒作歪風蔓延,將疑涉假債權、真買賣的法拍移轉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呼籲民眾守法,並珍惜住宅資源。" 本人為其內文所提之債權承受者(買方),有參考住宅法,及下方文章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3633 想請問, (1)營建署與原屋主有作預告登記限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於該項房產,唯現房產已因"強制執行"而塗銷登記過戶至新屋主, 營建暑是否還有合理之法源依據要求以原價85折購回? (2)本人此種法拍型式(債權承受合宜住宅)之行為,是否有違法呢?
王先生-於2021-10-21 12:46:52
王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要麻煩你提供當初相關司法文書
讓我們確認內容後
才有辦法判斷雙方是否有任何違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2:46:52
老公外遇有兩個小孩,小孩排序都比我的小孩大 1。若雙方協商父親可以不用支付小孩金錢是合法的嗎? 2。能要求孩子長大後也不准因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提告嗎? 3。如果以簽定契約協商談金額的方式,索取多少才算是合理(比例) 4.侵犯配偶權條文說超過兩年知悉就不能提告。但是老公說他們是朋友,只是我從兩年前就曾幾次傳訊給女生要她不能聯絡男生,這樣算知悉超過兩年嗎? 5.我能不能要求對方主動放棄男方的撫養權、探視權、監護權?或是我和對方私下簽約協議放棄,這樣是有法律效果的嗎?
張小姐-於2021-10-21 10:33:40
張小姐  您好
1.是合法的
2.可以
3.這個不了解你們雙方經濟狀況,無法判斷比例
4.算超過兩年
5.不能,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0:33:40
1.連繫人:游維新先生。0910818138(本人非股東之一,為林姓股東之隱名合夥人) 2.事實簡述: 一、四位股東(三位昔日同窗,另一為負責人之子)於去年初以現有之○○系統科技整合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於桃園龜山)陸續增資迄今,並已建置完成2座太陽能發電案場營運發電中。 二、現有公司原(現)負責人○先生分別於今年3月上旬突告知股東,公司應支付作業費用1250元/瓩予他(○姓負責人),又於9月上旬再於股東line群組中告稱為平衡開銷及心力負擔,將自下一個光電案場建置之行政作業費自原1250元/瓩調高至3000元/瓩,讓本人深感不解,美其名為共同努力樽節支出,竟大部流入自已所有。 三、此作業費用於開案前均未曾提出討論,負責人分次提出及增列費用金額,非股東間彼此之約定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每個案場建置容量約500-1000瓩不等)。 四、公司增資迄今,除召開幾次股東會議及於line通訊群組內初略說明付款及支用情形外,本人均未親閱完整之公司應繕之帳目表冊,對於公司現有重要資金流向多所質疑。 五、九月底臨時召開股東會議中,負責人針對建置南投國姓案場之利潤分配方式再次推翻原先約定之比例,最後不歡而散。 六、因彼此已無相互信任基礎下,本人訴求先以非執行股東之查帳及監察權,以釐清公司帳戶內金錢收支流向明細款項,確認無不法情形後,即提出個人轉讓出資額意思表示,若無法順利達成期待,或明顯違法之實證時,將向法院提出舉發及解散公司之訴求,取回本人之應有之權利。(林姓股東及本人均設籍高雄市)
游先生-於2021-10-20 18:37:59
游先生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相當複雜
線上回覆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意見
建議你來電跟律師洽談或是與律師預約時間見面諮詢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18:37:59
請問律師 當時在外包公司工作簽數十份合約文件全是一式一份,其中有保密協定與本票。 後來我轉移給總公司,但是上班地點,人、事、勿、工作相同,只有原僱主變管理人(總公司與外包公司是親兄弟)。 離職後要求管理人返還保密協定的本票,卻變成要我競業,我技術不是這邊學的,只能無奈先聽他們的。 後來公司隱瞞補助被發現,加上保密協定被2位負責人,當競業使用,我可要求賠償2年競業的補助嗎?(請問,如果可以,是對2人要求各2年補助,還是2人各付一半責任。) 可以同時提告嗎?同時這樣前外包公司對我算背信罪嗎? 總公司算詐欺罪嗎?
張先生-於2021-10-20 01:45:03
張先生  您好
由於沒看過你跟公司簽的文件內容
所以無法判斷你的主張是否可行
但依你所述
你們之間是屬於民事糾紛
沒有背信罪跟詐欺罪的問題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01:45:03
律師您好,我和我老公都是彼此的二春,有各自的小孩,但婚後沒再生 現在居住的房子以及工作都是先生的,想請教律師,若我老公往生了,在法律上我是否為我老公名下財產繼承的第一順位?我老公身後的財產又該如何分配呢?很擔心萬一有天我先生比我提早離開了,我會因為繼母的身份被他小孩趕出來,變的無家可歸也沒有經濟來源,謝謝律師
林小姐-於2021-10-19 15:33:17
林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妳先生過世後
妳先生的財產會由妳跟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一同繼承
大家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如果先生沒有寫遺囑
就是大家均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9 15:33:17
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答~近日我會抽空與你聯繫詳談委任細節~非常感謝你的回覆
鍾小姐-於2021-10-18 18:16:54
鍾小姐  您好
再麻煩您撥空來電跟律師討論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8:16:54
律師你好: 非常感謝你前面的回答 那請問我該怎麼去跟法院申請改定分別財產制與我又該準備哪些資料呢?
鍾小姐-於2021-10-18 17:34:57
鍾小姐  您好
如果妳不清楚如何向法院聲請辦理分別財產制
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聲請
委任細節請來電03-3356535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7:34:57
律師你好: 因我目前已與先生分居一段日子,且因為先生因為身體健康因素~長期無收入,我想單方訴請法院聲請改為夫妻分開財產制~是否可以呢
鍾小姐-於2021-10-18 15:35:28
鍾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只要分居滿六個月以上的時間
就可以跟法院聲請改定分別財產制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5:35:28
律師您好:請問目前我與先生已協議離婚 在還沒簽字前 如果我拿走電器用品這樣有犯法嗎?
陳小姐-於2021-10-18 01:26:06
陳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只要妳拿走的是妳購買的電器用品
那樣不會犯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01:26:06
有公司高層對我說"最近公司不錯,股票可以買",所以買了一張,結果不到2個星期,就有重大利多消息出來。因為此事被調查官偵查,調查官表明這是內線交易,得處三年以上徒刑。因為害怕牢獄,所以選擇了認罪協商,得繳回不法所得。已經交保,後續不知如何是好。
吳先生-於2021-10-17 03:53:38
吳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建議你盡速找律師見面詳細討論
你的認罪是否受到誤導
以及後續訴訟方向如何安排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7 03:53:38
親愛的客戶您好,和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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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律師好。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471 內文提到"監察院為遏阻投機炒作歪風蔓延,將疑涉假債權、真買賣的法拍移轉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呼籲民眾守法,並珍惜住宅資源。" 本人為其內文所提之債權承受者(買方),有參考住宅法,及下方文章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3633 想請問, (1)營建署與原屋主有作預告登記限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於該項房產,唯現房產已因"強制執行"而塗銷登記過戶至新屋主, 營建暑是否還有合理之法源依據要求以原價85折購回? (2)本人此種法拍型式(債權承受合宜住宅)之行為,是否有違法呢?
王先生-於2021-10-21 12:46:52
王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要麻煩你提供當初相關司法文書
讓我們確認內容後
才有辦法判斷雙方是否有任何違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2:46:52
老公外遇有兩個小孩,小孩排序都比我的小孩大 1。若雙方協商父親可以不用支付小孩金錢是合法的嗎? 2。能要求孩子長大後也不准因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提告嗎? 3。如果以簽定契約協商談金額的方式,索取多少才算是合理(比例) 4.侵犯配偶權條文說超過兩年知悉就不能提告。但是老公說他們是朋友,只是我從兩年前就曾幾次傳訊給女生要她不能聯絡男生,這樣算知悉超過兩年嗎? 5.我能不能要求對方主動放棄男方的撫養權、探視權、監護權?或是我和對方私下簽約協議放棄,這樣是有法律效果的嗎?
張小姐-於2021-10-21 10:33:40
張小姐  您好
1.是合法的
2.可以
3.這個不了解你們雙方經濟狀況,無法判斷比例
4.算超過兩年
5.不能,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0:33:40
1.連繫人:游維新先生。0910818138(本人非股東之一,為林姓股東之隱名合夥人) 2.事實簡述: 一、四位股東(三位昔日同窗,另一為負責人之子)於去年初以現有之○○系統科技整合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於桃園龜山)陸續增資迄今,並已建置完成2座太陽能發電案場營運發電中。 二、現有公司原(現)負責人○先生分別於今年3月上旬突告知股東,公司應支付作業費用1250元/瓩予他(○姓負責人),又於9月上旬再於股東line群組中告稱為平衡開銷及心力負擔,將自下一個光電案場建置之行政作業費自原1250元/瓩調高至3000元/瓩,讓本人深感不解,美其名為共同努力樽節支出,竟大部流入自已所有。 三、此作業費用於開案前均未曾提出討論,負責人分次提出及增列費用金額,非股東間彼此之約定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每個案場建置容量約500-1000瓩不等)。 四、公司增資迄今,除召開幾次股東會議及於line通訊群組內初略說明付款及支用情形外,本人均未親閱完整之公司應繕之帳目表冊,對於公司現有重要資金流向多所質疑。 五、九月底臨時召開股東會議中,負責人針對建置南投國姓案場之利潤分配方式再次推翻原先約定之比例,最後不歡而散。 六、因彼此已無相互信任基礎下,本人訴求先以非執行股東之查帳及監察權,以釐清公司帳戶內金錢收支流向明細款項,確認無不法情形後,即提出個人轉讓出資額意思表示,若無法順利達成期待,或明顯違法之實證時,將向法院提出舉發及解散公司之訴求,取回本人之應有之權利。(林姓股東及本人均設籍高雄市)
游先生-於2021-10-20 18:37:59
游先生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相當複雜
線上回覆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意見
建議你來電跟律師洽談或是與律師預約時間見面諮詢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18:37:59
請問律師 當時在外包公司工作簽數十份合約文件全是一式一份,其中有保密協定與本票。 後來我轉移給總公司,但是上班地點,人、事、勿、工作相同,只有原僱主變管理人(總公司與外包公司是親兄弟)。 離職後要求管理人返還保密協定的本票,卻變成要我競業,我技術不是這邊學的,只能無奈先聽他們的。 後來公司隱瞞補助被發現,加上保密協定被2位負責人,當競業使用,我可要求賠償2年競業的補助嗎?(請問,如果可以,是對2人要求各2年補助,還是2人各付一半責任。) 可以同時提告嗎?同時這樣前外包公司對我算背信罪嗎? 總公司算詐欺罪嗎?
張先生-於2021-10-20 01:45:03
張先生  您好
由於沒看過你跟公司簽的文件內容
所以無法判斷你的主張是否可行
但依你所述
你們之間是屬於民事糾紛
沒有背信罪跟詐欺罪的問題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01:45:03
律師您好,我和我老公都是彼此的二春,有各自的小孩,但婚後沒再生 現在居住的房子以及工作都是先生的,想請教律師,若我老公往生了,在法律上我是否為我老公名下財產繼承的第一順位?我老公身後的財產又該如何分配呢?很擔心萬一有天我先生比我提早離開了,我會因為繼母的身份被他小孩趕出來,變的無家可歸也沒有經濟來源,謝謝律師
林小姐-於2021-10-19 15:33:17
林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妳先生過世後
妳先生的財產會由妳跟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一同繼承
大家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如果先生沒有寫遺囑
就是大家均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9 15:33:17
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答~近日我會抽空與你聯繫詳談委任細節~非常感謝你的回覆
鍾小姐-於2021-10-18 18:16:54
鍾小姐  您好
再麻煩您撥空來電跟律師討論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8:16:54
律師你好: 非常感謝你前面的回答 那請問我該怎麼去跟法院申請改定分別財產制與我又該準備哪些資料呢?
鍾小姐-於2021-10-18 17:34:57
鍾小姐  您好
如果妳不清楚如何向法院聲請辦理分別財產制
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聲請
委任細節請來電03-3356535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7:34:57
律師你好: 因我目前已與先生分居一段日子,且因為先生因為身體健康因素~長期無收入,我想單方訴請法院聲請改為夫妻分開財產制~是否可以呢
鍾小姐-於2021-10-18 15:35:28
鍾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只要分居滿六個月以上的時間
就可以跟法院聲請改定分別財產制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15:35:28
律師您好:請問目前我與先生已協議離婚 在還沒簽字前 如果我拿走電器用品這樣有犯法嗎?
陳小姐-於2021-10-18 01:26:06
陳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只要妳拿走的是妳購買的電器用品
那樣不會犯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8 01:26:06
有公司高層對我說"最近公司不錯,股票可以買",所以買了一張,結果不到2個星期,就有重大利多消息出來。因為此事被調查官偵查,調查官表明這是內線交易,得處三年以上徒刑。因為害怕牢獄,所以選擇了認罪協商,得繳回不法所得。已經交保,後續不知如何是好。
吳先生-於2021-10-17 03:53:38
吳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建議你盡速找律師見面詳細討論
你的認罪是否受到誤導
以及後續訴訟方向如何安排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17 0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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