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委任律師,還要親自出庭嗎?民事、家事、刑事案件一次說明|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已經委任律師,還要親自出庭嗎?民事、家事、刑事案件一次說明
一、委任律師後,當事人還要不要出庭?
「律師,我已經委任律師打官司了,開庭時還需要親自到法院嗎?」
答案要看案件類型、當事人的身分,以及法院是否要求本人到場。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已經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多數庭期可以只由律師出庭,當事人不一定每次都要到法院。
但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關係及未成年子女;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有較高的親自到庭要求。因此,不能只因為已經請了律師,就自行認定所有庭期都可以不用出庭。
最安全的做法是:收到法院傳票或開庭通知後,先交給委任律師確認,再決定是否親自到場。
二、哪些案件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可以不親自出庭?
1.民事案件
借款返還、損害賠償、買賣糾紛、車禍賠償、侵害配偶權、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如果已經正式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當事人不一定需要每次親自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訴訟代理人在受委任的範圍內,原則上可以代理進行各項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事項,必須有特別委任權限。
因此,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或提出書狀,通常可以由律師處理。
2.家事案件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因此委任律師後,也不是每一個庭期都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不過,家事案件通常涉及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婚姻經過、親子互動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官或調解委員常會希望直接聽取當事人的想法。因此,實務上親自出庭的必要性通常高於一般民事案件。
三、哪些情況建議當事人親自出庭?
1.法院明確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203條,法院為了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可以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場。
法官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常見原因包括:
因此,只要法院傳票或通知書特別記載「當事人本人應到場」、「請本人親自到庭」或類似文字,就不應自行決定缺席。
2.案件中的親身經歷需要由當事人說明
有些案件的關鍵不只在於法條或書面證據,也在於當事人親身經歷的完整性與可信度,例如:
但親自陳述不等於「表演悲情」或刻意哭訴。最有說服力的方式,仍是依照時間順序,誠實、具體且冷靜地回答法官問題,避免誇大或加入無法證明的情節。
3.需要調解、和解或立即作成決定
許多民事及家事案件在開庭過程中,法官可能臨時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或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
雖然律師如果已經取得特別代理權,可以代理進行和解,但案件結果往往涉及金額、付款方式、子女探視、財產分配或其他重要權益。
當事人如果親自到場,可以:
4.律師認為當事人出庭對案件較有幫助
有時法院雖然沒有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場,但律師評估後,仍可能建議當事人出庭,例如:
5.當事人希望親自參與程序、面對對方
侵害配偶權、離婚、家暴或其他高度情緒性的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希望親自到庭,了解對方如何答辯,或當面表達自己的立場。
這種需求可以理解,但法庭不是情緒宣洩或責罵對方的場所。在法庭內辱罵、打斷對方發言或與對方發生衝突,不但無助於案件,還可能讓法官對當事人的情緒控制及陳述可信度產生疑慮。
若決定出庭,應將注意力放在回答法官問題及補充重要事實,而不是與對方爭吵。
四、刑事案件委任律師後,還需要出庭嗎?
1.刑事被告:原則上仍應親自出庭
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是「辯護人」,不是可以完全取代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因此,刑事被告即使已經委任律師,原則上仍應依照法院傳票親自出庭。
刑事程序仍有少數例外,例如法院認為僅應科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的情況下,可能逕行判決;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也可能依第371條逕行判決。
但是,這些都是法律上的例外規定,刑事被告不應自行判斷可以不出庭。收到傳票後,務必先詢問辯護律師。
2.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
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果已委任告訴代理人,部分庭期可以只由律師到場。
但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能需要本人出庭:
五、不同案件當事人的出庭建議
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
已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命令本人到場、需要接受訊問或準備進行和解時,仍應親自出庭。
離婚、保護令或親權案件當事人
即使已經委任律師,通常仍建議出席重要庭期。當事人的婚姻經歷、親子互動、照顧計畫及態度,往往是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刑事被告
不要因為已經委任辯護律師,就自行缺席。除非律師向法院確認該次庭期確實不需要本人到場,否則應依傳票出庭。
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
一般庭期可能由告訴代理人出庭,但如果收到證人傳票、法院要求陳述意見,或案件需要說明犯罪造成的影響,仍應本人到場。
六、收到開庭通知後,應該怎麼確認?
收到法院通知後,可以依序確認:
1.通知上記載的是「開庭通知」、「當事人傳票」還是「證人傳票」。
2.是否特別記載「本人到場」或「不得委任代理人」。
3.這次是調解、準備程序、言詞辯論,還是刑事審判期日。
4.立即將通知拍照或掃描傳給委任律師。
5.由律師確認是否需要本人出庭及事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切勿只因為律師也收到通知,就自行認定本人一定不用去。
七、結論:請了律師,不代表所有庭期都不用出席
民事案件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命令本人到場、需要釐清事實、接受訊問、進行調解或和解時,當事人仍應或宜親自到場。
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的親自說明通常具有較高的重要性。
刑事被告則原則上仍應依傳票親自出庭,不能把辯護律師當成可以完全代替自己出庭的代理人。
因此,收到法院傳票後,不要自己猜測要不要出庭。把通知交給委任律師確認,依照律師對案件及庭期的評估作決定,才是最安全的處理方式。
八、常見問題FAQ
Q1:民事案件已經請律師,每一次開庭都要去嗎?
不一定。已正式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多數一般庭期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要求本人到場、需要訊問當事人或進行重要和解時,仍應親自出庭。
Q2:傳票寄給我本人,是不是就一定要出庭?
不能只看收件人姓名判斷。法院通常仍會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本人,應進一步確認傳票內容是否要求本人到場,並交由委任律師判斷。
Q3:法官要求本人到場,可以只讓律師去嗎?
原則上不建議。如果法院已明確命令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及當事人態度的判斷;若屬當事人訊問,還可能產生法律上的不利效果。
Q4:離婚案件委任律師後,可以完全不出庭嗎?
部分庭期可能只由律師出庭,但離婚案件涉及婚姻是否破裂、雙方相處狀況及和解意願,法官經常需要直接詢問當事人,因此重要庭期通常建議本人出席。
Q5: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時,一定要親自出庭嗎?
法律上仍要看法院通知,但實務上通常建議親自出庭。法官可能直接了解當事人的照顧計畫、親子互動、支持系統,以及是否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交往。
Q6:刑事被告已經請律師,可以讓律師代替我出庭嗎?
原則上不可以。辯護律師不能完全取代刑事被告本人。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刑事被告仍應依法院傳票出庭。
Q7:刑事告訴人請了律師,還要出庭嗎?
部分庭期可以由告訴代理人出庭,但如果告訴人被傳喚為證人、需要說明案發經過或法院要聽取被害意見,仍須或宜親自到場。
Q8:我臨時生病不能出庭,該怎麼辦?
應立即通知委任律師,由律師向法院陳報不能到庭的原因,必要時提出診斷證明並聲請改期。不要直接缺席,也不要等到開庭結束後才說明。
Q9:親自出庭時,可以當面責罵對方嗎?
不建議。法庭的重點是向法官提出事實、證據及法律主張。當庭辱罵或與對方爭吵,不但無助於勝訴,還可能讓法官留下情緒控制不佳的印象。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一、委任律師後,當事人還要不要出庭?
「律師,我已經委任律師打官司了,開庭時還需要親自到法院嗎?」
答案要看案件類型、當事人的身分,以及法院是否要求本人到場。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已經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多數庭期可以只由律師出庭,當事人不一定每次都要到法院。
但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關係及未成年子女;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有較高的親自到庭要求。因此,不能只因為已經請了律師,就自行認定所有庭期都可以不用出庭。
最安全的做法是:收到法院傳票或開庭通知後,先交給委任律師確認,再決定是否親自到場。
1.民事案件
借款返還、損害賠償、買賣糾紛、車禍賠償、侵害配偶權、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如果已經正式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當事人不一定需要每次親自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訴訟代理人在受委任的範圍內,原則上可以代理進行各項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事項,必須有特別委任權限。
因此,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或提出書狀,通常可以由律師處理。
2.家事案件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因此委任律師後,也不是每一個庭期都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不過,家事案件通常涉及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婚姻經過、親子互動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官或調解委員常會希望直接聽取當事人的想法。因此,實務上親自出庭的必要性通常高於一般民事案件。
1.法院明確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203條,法院為了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可以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場。
法官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常見原因包括:
- 律師無法代替當事人回答某些事實問題。
- 法官希望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 法院希望直接詢問事情發生的經過。
- 法官準備勸諭雙方和解。
- 案件有必要由當事人接受訊問。
因此,只要法院傳票或通知書特別記載「當事人本人應到場」、「請本人親自到庭」或類似文字,就不應自行決定缺席。
2.案件中的親身經歷需要由當事人說明
有些案件的關鍵不只在於法條或書面證據,也在於當事人親身經歷的完整性與可信度,例如:
- 家暴保護令事件。
- 裁判離婚事件。
- 未成年子女親權、探視及交付子女事件。
- 精神慰撫金請求。
- 侵害配偶權或其他涉及人格權的案件。
但親自陳述不等於「表演悲情」或刻意哭訴。最有說服力的方式,仍是依照時間順序,誠實、具體且冷靜地回答法官問題,避免誇大或加入無法證明的情節。
3.需要調解、和解或立即作成決定
許多民事及家事案件在開庭過程中,法官可能臨時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或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
雖然律師如果已經取得特別代理權,可以代理進行和解,但案件結果往往涉及金額、付款方式、子女探視、財產分配或其他重要權益。
當事人如果親自到場,可以:
- 直接了解法院提出的方案。
- 即時與律師討論利弊。
- 確認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
- 避免因為聯絡不到本人而錯失和解機會。
4.律師認為當事人出庭對案件較有幫助
有時法院雖然沒有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場,但律師評估後,仍可能建議當事人出庭,例如:
- 對方可能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
- 案件細節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 法官可能詢問當事人的和解意願。
- 需要呈現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態度。
- 當事人的說明有助於建立可信度。
5.當事人希望親自參與程序、面對對方
侵害配偶權、離婚、家暴或其他高度情緒性的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希望親自到庭,了解對方如何答辯,或當面表達自己的立場。
這種需求可以理解,但法庭不是情緒宣洩或責罵對方的場所。在法庭內辱罵、打斷對方發言或與對方發生衝突,不但無助於案件,還可能讓法官對當事人的情緒控制及陳述可信度產生疑慮。
若決定出庭,應將注意力放在回答法官問題及補充重要事實,而不是與對方爭吵。
1.刑事被告:原則上仍應親自出庭
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是「辯護人」,不是可以完全取代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因此,刑事被告即使已經委任律師,原則上仍應依照法院傳票親自出庭。
刑事程序仍有少數例外,例如法院認為僅應科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的情況下,可能逕行判決;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也可能依第371條逕行判決。
但是,這些都是法律上的例外規定,刑事被告不應自行判斷可以不出庭。收到傳票後,務必先詢問辯護律師。
2.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
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果已委任告訴代理人,部分庭期可以只由律師到場。
但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能需要本人出庭:
- 檢察官或法院要親自詢問案發經過。
- 被傳喚擔任證人。
- 法院要聽取被害人對量刑或和解的意見。
- 律師認為本人出庭有助於證明損害及犯罪影響。
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
已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命令本人到場、需要接受訊問或準備進行和解時,仍應親自出庭。
離婚、保護令或親權案件當事人
即使已經委任律師,通常仍建議出席重要庭期。當事人的婚姻經歷、親子互動、照顧計畫及態度,往往是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刑事被告
不要因為已經委任辯護律師,就自行缺席。除非律師向法院確認該次庭期確實不需要本人到場,否則應依傳票出庭。
刑事告訴人或被害人
一般庭期可能由告訴代理人出庭,但如果收到證人傳票、法院要求陳述意見,或案件需要說明犯罪造成的影響,仍應本人到場。
收到法院通知後,可以依序確認:
1.通知上記載的是「開庭通知」、「當事人傳票」還是「證人傳票」。
2.是否特別記載「本人到場」或「不得委任代理人」。
3.這次是調解、準備程序、言詞辯論,還是刑事審判期日。
4.立即將通知拍照或掃描傳給委任律師。
5.由律師確認是否需要本人出庭及事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切勿只因為律師也收到通知,就自行認定本人一定不用去。
民事案件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命令本人到場、需要釐清事實、接受訊問、進行調解或和解時,當事人仍應或宜親自到場。
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的親自說明通常具有較高的重要性。
刑事被告則原則上仍應依傳票親自出庭,不能把辯護律師當成可以完全代替自己出庭的代理人。
因此,收到法院傳票後,不要自己猜測要不要出庭。把通知交給委任律師確認,依照律師對案件及庭期的評估作決定,才是最安全的處理方式。
Q1:民事案件已經請律師,每一次開庭都要去嗎?
不一定。已正式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多數一般庭期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但法院要求本人到場、需要訊問當事人或進行重要和解時,仍應親自出庭。
Q2:傳票寄給我本人,是不是就一定要出庭?
不能只看收件人姓名判斷。法院通常仍會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本人,應進一步確認傳票內容是否要求本人到場,並交由委任律師判斷。
Q3:法官要求本人到場,可以只讓律師去嗎?
原則上不建議。如果法院已明確命令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及當事人態度的判斷;若屬當事人訊問,還可能產生法律上的不利效果。
Q4:離婚案件委任律師後,可以完全不出庭嗎?
部分庭期可能只由律師出庭,但離婚案件涉及婚姻是否破裂、雙方相處狀況及和解意願,法官經常需要直接詢問當事人,因此重要庭期通常建議本人出席。
Q5: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時,一定要親自出庭嗎?
法律上仍要看法院通知,但實務上通常建議親自出庭。法官可能直接了解當事人的照顧計畫、親子互動、支持系統,以及是否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交往。
Q6:刑事被告已經請律師,可以讓律師代替我出庭嗎?
原則上不可以。辯護律師不能完全取代刑事被告本人。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刑事被告仍應依法院傳票出庭。
Q7:刑事告訴人請了律師,還要出庭嗎?
部分庭期可以由告訴代理人出庭,但如果告訴人被傳喚為證人、需要說明案發經過或法院要聽取被害意見,仍須或宜親自到場。
Q8:我臨時生病不能出庭,該怎麼辦?
應立即通知委任律師,由律師向法院陳報不能到庭的原因,必要時提出診斷證明並聲請改期。不要直接缺席,也不要等到開庭結束後才說明。
Q9:親自出庭時,可以當面責罵對方嗎?
不建議。法庭的重點是向法官提出事實、證據及法律主張。當庭辱罵或與對方爭吵,不但無助於勝訴,還可能讓法官留下情緒控制不佳的印象。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