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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2|離婚調解時,雙方都想爭監護權怎麼辦?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與重大事項決策的談判方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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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2|離婚調解時,雙方都想爭監護權怎麼辦?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與重大事項決策的談判方式

一、離婚調解時,雙方都不肯放棄監護權,怎麼辦?
你因為離婚訴訟到了法院。
雙方為了孩子的親權,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監護權」,爭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
你認為自己才是最適合照顧孩子的人。
對方也堅持,孩子應該由他或她照顧。
你想要單獨親權。
對方也不願意退讓。
這時候,雙方若一直卡在「孩子只能歸我」這件事上,調解很容易破局。
不但離婚程序拖得更久,孩子也可能持續被捲入父母的衝突之中。
其實,當雙方都想爭取孩子時,不一定只有「一方單獨親權、另一方完全退出」這一種選擇。
你可以在調解時提出一個折衷但具體的方案:
孩子的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
但由我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孩子平日與我方同住,生活、就學聯繫、日常醫療、作息安排等事項,由我方主要處理。
至於真正會長期影響孩子人生的重要事項,再由雙方共同討論決定。

這樣的安排,有時能讓原本完全談不下去的離婚調解,重新出現協商空間。

二、什麼是共同親權?什麼是主要照顧者?
法律上所說的「親權」,正式名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一般人習慣稱為「監護權」,但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實際處理的重點通常包括:
  1. 孩子平常跟誰住。
  2. 誰負責日常照顧、接送、就醫、學校聯繫。
  3. 孩子的戶籍、學校、醫療、財務等事項由誰決定。
  4. 另一方如何會面交往。
  5. 扶養費由誰負擔、每月負擔多少。
所謂「共同親權」,不是表示父母離婚後還要事事綁在一起,也不是表示孩子必須一半時間住爸爸家、一半時間住媽媽家。
共同親權可以搭配「主要照顧者」制度。
也就是:
  • 父母在法律上都保有親權。
  • 孩子的日常生活由其中一方主要照顧。
  • 另一方仍可參與孩子的重要成長決定。
  • 雙方同時要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
這種安排的重點,不是誰輸誰贏,而是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生活仍然有穩定的中心。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考慮「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
下列情況,特別適合在調解時提出共同親權與主要照顧者的方案:
1. 雙方其實都疼愛孩子
雙方都願意照顧孩子,也都希望孩子和自己保持關係。
只是彼此對於「誰比較適合照顧」有很大意見。
2. 孩子目前已經有固定生活重心
例如:
  • 孩子平常主要與其中一方同住。
  • 一方長期負責接送、陪讀、就醫、學校聯繫。
  • 孩子的學校、朋友、生活圈都已經穩定。
這時候,讓原本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通常比較不會打亂孩子的生活。
3. 另一方在意的是「不要被排除」
有些父母堅持單獨親權,不一定真的想每天照顧孩子。
他或她可能真正擔心的是:
  • 離婚後看不到孩子。
  • 孩子的事情完全不知道。
  • 自己被當成只是付扶養費的人。
  • 對方以後搬家、換學校、出國,自己完全沒有意見。
這種情況下,共同親權可以讓對方保有參與感;主要照顧者的安排,則可以讓孩子的日常生活不會因為父母每件事都要爭論而停擺。
4. 雙方雖然關係不好,但仍有最低限度溝通能力
共同親權並不要求父母感情很好。
但至少要能透過 LINE、簡訊、電子郵件或固定聯絡方式,討論孩子的重要事情。
若雙方已經完全無法溝通,或者一方會藉由共同親權不斷阻撓孩子就學、就醫、遷戶籍,則共同親權未必是最合適的安排。

四、調解時最重要的,不是只說「共同監護」,而是把權限寫清楚
很多人以為只要在調解筆錄上寫:
孩子由雙方共同監護。
事情就解決了。
但真正的問題通常是在離婚後才開始。
例如:
  • 孩子要不要轉學?
  • 要不要補習、學才藝?
  • 孩子生病要不要住院或手術?
  • 戶籍要不要遷移?
  • 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誰可以申辦或補發?
  • 孩子要不要出國?
  • 一方不同意時,事情要怎麼處理?
因此,調解時不要只寫「共同親權」。
最好連同「主要照顧者是誰」及「哪些事情由誰決定」一起寫清楚。
可以考慮列入調解筆錄的事項
1. 孩子的主要居住地
例如:
未成年子女平日與母親同住,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或:
未成年子女平日與父親同住,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2. 日常生活事項由主要照顧者處理
例如:
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照顧、飲食、作息、接送、一般門診就醫、學校聯絡、日常學習安排及一般才藝活動,由主要照顧者決定及處理。
3. 學校與戶籍事項要寫得具體
例如:
未成年子女於不影響既有主要居住地及就學權益的範圍內,其戶籍遷徙、學校聯繫及一般教育事務,由主要照顧者處理。
如涉及轉換主要學校、跨縣市遷居或足以重大影響未成年子女生活安排之事項,應由雙方共同協議。

4. 金融開戶與財產事項要明確授權
例如:
未成年子女之金融機構開戶、存摺或金融卡之補發、政府補助申請及一般行政事務,由主要照顧者處理。
如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財產處分、借貸、保證或其他重大財務法律行為,應由雙方共同決定。

5. 醫療事項要區分一般醫療與重大醫療
例如:
未成年子女之一般門診、疫苗接種、例行檢查及緊急醫療,由主要照顧者得先行處理,並於合理期間內通知另一方。
如涉及非緊急住院、重大手術、重大治療計畫或長期醫療安排,原則上由雙方共同決定。

6. 出國、移民或重大遷居要另外處理
例如:
任何一方如欲攜同未成年子女長期出國居住、移民、跨國就學或遷移至足以嚴重影響另一方會面交往之地區,應事先與另一方協議。

五、離婚調解時可以怎麼說?
當雙方都堅持單獨親權時,不建議一開始就說:
孩子只能由我監護,對方根本不適合。
這種說法通常只會讓對方更激烈反擊。
你可以改成比較容易被法官、調解委員及對方接受的說法:
我願意讓孩子和另一方維持完整的親子關係,也願意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但孩子現在的生活重心、學校、作息與日常照顧,多數都由我負責。
為了避免孩子每天的生活都卡在父母爭執中,希望由我擔任主要照顧者。
日常生活與一般行政事項由我處理;真正會重大影響孩子未來的事項,再由雙方共同決定。
這不是要排除對方,而是希望孩子的生活可以穩定,不要因為父母離婚而一直被迫改變。

這樣說的好處是:
你沒有否定對方是孩子的父母。
你也沒有要求對方從孩子的人生中消失。
但你同時保留了孩子日常生活的穩定性。

六、對主要照顧者的建議:不要只強調「我比較愛孩子」
如果你希望自己成為主要照顧者,調解時不要只說:
我比較愛孩子。
對方平常都沒有在管。
孩子跟我感情比較好。

這些話雖然可能是真的,但太抽象。
比較有說服力的方式,是提出具體的照顧事實,例如:
  • 誰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學。
  • 誰陪孩子寫功課、處理學校聯絡簿。
  • 誰帶孩子看醫生、打預防針、復健或做治療。
  • 孩子目前住在哪裡。
  • 孩子的學校、安親班、才藝課在哪裡。
  • 誰有固定工作、穩定住居與照顧支持系統。
  • 離婚後如何維持孩子原本的生活與學習環境。
你要讓法官或調解委員看見的,不是你對另一方有多不滿。
而是孩子繼續由你主要照顧,為什麼會比較穩定、比較符合孩子利益。

七、對非主要照顧者的建議:共同親權不能只要名義,也要安排親子關係
如果你不是主要照顧者,但希望保有共同親權,也不要只說:
我也有權利當孩子的父母。
除了共同親權以外,你也應該一併談清楚:
  • 每月可以和孩子見面幾次。
  • 寒暑假如何安排。
  • 父親節、母親節、生日、農曆春節等節日如何安排。
  • 接送地點及時間。
  • 平日能否電話、視訊或傳訊息。
  • 孩子的學校、住址、重大醫療資訊是否要通知。
  • 扶養費如何負擔。
真正對孩子有利的共同親權,不是拿來阻止對方做事。
而是讓孩子即使父母離婚,仍然可以和爸爸、媽媽都維持穩定關係。

八、這種方案不適合哪些情況?
「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並不是每個離婚案件都適合。
下列情況,就不能只靠折衷方案處理:
  1. 一方有家庭暴力、兒虐、性暴力或嚴重威脅孩子安全的情形。
  2. 一方有酒癮、毒癮、嚴重精神狀況或其他足以危害孩子照顧安全的問題。
  3. 一方長期失聯、完全不照顧孩子,也不願意負擔扶養費。
  4. 一方明確表示要帶孩子出國、不讓另一方見孩子,或有搶奪孩子的風險。
  5. 雙方衝突極高,連孩子看醫生、上學都無法溝通。
  6. 一方會利用共同親權,故意拖延、阻撓孩子就學、就醫或生活安排。
遇到這些狀況時,重點不是讓雙方各退一步。
而是先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生活穩定與照顧品質。

九、結論:共同親權可以給對方面子,主要照顧者可以守住孩子的生活
離婚調解時,雙方都想爭取單獨親權,往往不是因為真的無法合作。
很多時候,是雙方都害怕自己離婚後被孩子排除。
因此,當你不希望孩子的日常生活一直陷在父母爭執中時,可以嘗試提出:
雙方共同親權。
由我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日常生活及已具體列明的事項,由主要照顧者處理。
真正重大且長期影響孩子人生的事項,再由雙方共同決定。
另一方則保有明確、固定的會面交往與孩子資訊知情權。

這樣的安排,可以讓對方保有父母的身分與尊嚴。
也可以讓主要照顧者有足夠的決策空間,維持孩子原本穩定的生活。
你退讓的不是孩子。
你退讓的是「一定要由我單獨親權」這個形式。
換來的,可能是更快結束紛爭,也讓孩子少承受一些父母離婚帶來的拉扯。

常見問題 FAQ
Q1:共同親權是不是代表孩子要一半時間跟爸爸住、一半時間跟媽媽住?
不是。
共同親權是指父母共同保有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權利義務,不等於孩子必須輪流居住。
孩子可以固定與其中一方同住,另一方則依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進行會面交往。
Q2:共同親權下,主要照顧者可以自己幫孩子轉學嗎?
要看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怎麼寫。
如果轉學會重大影響孩子的生活、學習與另一方的會面交往,建議明確約定應由雙方共同決定。
若只是一般學校聯繫、班級事務或不影響主要生活安排的教育事項,則可約定由主要照顧者處理。
Q3:孩子生病時,主要照顧者可以自己決定就醫嗎?
一般門診、急診、疫苗接種或緊急醫療,通常不宜因為等待另一方同意而延誤孩子治療。
但若涉及非緊急住院、重大手術、長期治療計畫,建議事先在調解筆錄中約定由雙方共同討論。
Q4:共同親權下,另一方不付扶養費,還能看孩子嗎?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原則上是不同問題。
不付扶養費不當然代表另一方不能看孩子;同樣地,主要照顧者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付扶養費,就任意阻止孩子與另一方見面。
比較好的方式,是分別處理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問題。
Q5:共同親權後,對方故意不同意所有事情,怎麼辦?
這就是為什麼調解時要把事項寫清楚。
不要只寫「共同親權」。
應該具體約定哪些事情由主要照顧者自行處理、哪些事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以及緊急情況下如何處理與通知。
Q6:共同親權後,一方可以偷偷把孩子帶出國嗎?
涉及出國居住、移民、長期就學或其他重大遷居安排時,最好在調解筆錄中明確約定須經雙方同意。
若有一方可能帶孩子離境、不讓另一方聯繫或見面,應儘早向法院、律師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
Q7:離婚調解時,沒有律師可以自己提出這種方案嗎?
可以。
你可以直接向法官或調解委員表示,希望採取「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具體事項分工」的方式。
但若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孩子安全、跨國帶離、重大財產、爭奪孩子或雙方高度衝突,仍建議先諮詢專業意見,再決定如何處理。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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