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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3|離婚爭取孩子親權,雙方條件差不多怎麼辦?開庭時主動提出「促進會面交往方案」,提高法官信任感|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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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3|離婚爭取孩子親權,雙方條件差不多怎麼辦?開庭時主動提出「促進會面交往方案」,提高法官信任感

離婚親權與扶養費爭議:當雙方條件旗鼓相當時,如何多增加一點勝算?
離婚訴訟中,最讓父母放不下的,往往不是財產,而是孩子。
你和對方都想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親權人;而且客觀條件看起來也都差不多:
  • 雙方經濟能力不相上下。
  • 雙方都有父母、手足或其他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孩子。
  • 你們和孩子的感情都親密、互動良好。
  • 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中,雙方都被評估為具備照顧孩子的能力與意願。
  • 沒有明顯家暴、毒癮、嚴重失職或不適任父母的情況。
當親權條件旗鼓相當時,法院不一定只看「誰比較有錢」、「誰的房子比較大」,而會進一步判斷:哪一方更能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父母衝突之前,也更願意讓孩子持續擁有另一位父母。
這時候,你在開庭時多說對一句話、提出一個具體方案,可能就會讓法官對你的親職態度留下不同印象。

一、什麼情況適合使用這個開庭策略?
這個方法特別適合下列情況:
  1. 你和對方都要求單獨親權,或都希望擔任主要照顧者。
  2. 雙方條件沒有明顯優劣,難以單靠收入、住居、學歷或家庭支援系統分出高下。
  3. 孩子與父母雙方都有感情,也沒有一方明顯不適任。
  4. 雙方雖然婚姻關係惡劣,但孩子仍需要和未同住的一方維持穩定關係。
  5. 你願意真正配合孩子與對方會面,而不是只把這句話當成法庭攻防用語。
尤其在家事案件裡,法官通常非常在意:一方是否會利用親權、主要照顧者身分,把另一方排除在孩子生活之外。

二、法院決定親權,看的不只是誰「比較適合」,還包括誰更願意成全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關係
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
除了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經濟能力、照顧能力與親子感情外,法院也會注意父母雙方的親職態度,以及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負擔親權的行為。
換句話說,當你和對方在經濟、家庭支援、照顧能力與親子互動上都差不多時,真正拉開差距的,常常是下面這個問題:
「誰比較有能力讓孩子在離婚後,仍然同時擁有爸爸和媽媽?」
如果一方在訴訟中只是不斷指責對方、強調自己比較委屈,卻完全不願意討論孩子與另一方的會面安排,法官可能會擔心:將來這一方取得親權後,是否會排斥、阻撓另一方與孩子互動?
相反地,若你能展現出成熟、穩定且以孩子為中心的態度,法官通常會更容易相信:你不是把孩子當成離婚談判的籌碼,而是真的願意為孩子做長期安排。

三、開庭時可以怎麼說?不要只說「我不會阻止探視」,要提出具體承諾
很多人開庭時會說:
「我不會阻止對方看小孩。」
這句話當然沒有錯,但太空泛了。
更有說服力的方式,是主動向法官說明:即使未來由你擔任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你也願意積極、彈性地促成孩子與未同住方會面交往。
你可以依案件情況,向法官表達:
「如果未來由我擔任主要照顧者,我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維持固定且穩定的會面交往。我願意配合安排平日通話、假日探視、寒暑假過夜、生日或重要節日相處,也願意在孩子臨時生病、學校活動或家庭行程有變動時,主動與對方協調補足相處時間。」
也可以進一步說:
「我希望孩子即使父母分開,也不會覺得失去爸爸或媽媽。我願意讓對方知道孩子的重要生活資訊,例如就學、健康、才藝活動與重要醫療事項;只要不影響孩子生活作息,我願意盡量提供合理、彈性的會面安排。」
這類說法的重點不在於討好對方,而在於讓法官看見:你理解孩子不應因父母離婚,而被迫失去另一方父母。

四、真正能增加說服力的,是一份「可執行的會面交往方案」
在親權爭議中,與其只說「我會配合」,不如提出具體方案。
例如可以主動表示:
  • 平日固定一至二天,由未同住方與孩子視訊或通話。
  • 每兩週安排一次週末會面,必要時可過夜。
  • 寒暑假安排較長時間共同生活。
  • 孩子生日、父親節、母親節、農曆過年等重要節日,可輪流或協調安排。
  • 孩子參加畢業典禮、運動會、才藝表演、重要醫療或親師會時,未同住方可合理參與。
  • 若原定會面因孩子生病、學校活動或不可抗力無法進行,應在合理期間內安排補償會面。
  • 主要照顧者應將孩子的重要健康、就學與生活資訊,以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共同群組通知另一方。
這樣做的好處是:你不是抽象地說自己「比較愛孩子」,而是具體告訴法官,你打算如何保障孩子與另一位父母的關係。
當雙方條件接近時,這種親職合作能力,往往就是法官評估時的重要分水嶺。

五、扶養費談不攏時,可以嘗試提議匯入「未成年子女名下帳戶」
離婚案件裡,親權與扶養費常常綁在一起談。
有些不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不願意按時支付扶養費,表面上是因為金額爭議,實際上可能是擔心:
  • 認為錢最後被前配偶使用,而不是花在孩子身上。
  • 擔心對方把扶養費和自己的生活費混在一起。
  • 對離婚過程仍有怨氣,不想「把錢交給對方」。
  • 想知道自己付的扶養費,是否真的用在孩子的教育、醫療、生活與照顧上。
這時候,除了爭執「每個月到底要付多少錢」,有時也可以嘗試換一個方法談:
「是否改由對方把扶養費匯入未成年子女名下帳戶?」
這個做法不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在某些案件中,確實可能讓支付扶養費的一方比較願意配合。
因為對方的心理感受可能會變成:
「這筆錢是直接給孩子,而不是給前配偶。」
這樣一來,原本卡在情緒上的爭議,有時就比較有機會鬆動。

六、扶養費匯入孩子帳戶時,務必把細節寫清楚
不過,扶養費匯入未成年子女帳戶,不是只要開一個帳戶就好。
最重要的是:付款方式、帳戶資訊、使用範圍與管理方式,最好在調解筆錄、和解書、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寫清楚。
建議至少確認以下內容:
  1. 扶養費金額與每月付款日期。
  2. 匯入的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
  3. 扶養費是否包含教育費、醫療費、保險費、才藝費或其他特別支出。
  4. 孩子發生重大醫療、私立學校學費、補習費或其他大筆費用時,雙方如何分擔。
  5. 帳戶款項由誰管理、如何提領及使用。
  6. 是否需要定期提供帳戶明細或重大支出的說明。
  7. 若帳戶無法使用、孩子成年、監護安排變更時,後續要如何處理。
另外,不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也不要自行把法院命令應支付給主要照顧者的扶養費,任意改匯到其他帳戶。最安全的方式,仍然是經雙方明確協議,或由法院調解筆錄、裁定、判決內容清楚記載,避免日後又發生「到底有沒有付扶養費」的爭議。

七、給爭取親權一方的實務建議
1. 不要把「讓對方看孩子」說成恩惠
會面交往不是你施捨給對方的權利,而是孩子維持親子關係的重要需求。
開庭時應避免說:
「看我心情,我願意才讓他看。」
「他以前對我不好,所以我不想讓他見孩子。」
「孩子只要跟我就好,不需要另一個人。」

這些話很容易讓法官擔心,你未來會把孩子捲入父母衝突。
2. 不要只批評對方,要提出你自己的親職方案
即使對方確實有缺點,也不要整場開庭都只是在說對方不好。
你更應該讓法官知道:
  • 你平常如何照顧孩子。
  • 你如何安排孩子就學、醫療與生活作息。
  • 你如何支持孩子與另一方維持關係。
  • 你遇到衝突時,打算如何把孩子排除在大人糾紛之外。
3. 承諾後就要做到
你在法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未來都可能被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社工或法官檢驗。
所以不要為了爭取親權而作出自己根本不願履行的承諾。
真正對你有利的,不是說得漂亮,而是讓法院相信你做得到。

八、給未同住方或負擔扶養費一方的實務建議
如果你不是主要照顧者,也不要因為對方阻撓探視、溝通不良或對離婚不滿,就停止支付扶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分居、親權歸屬或探視爭議而消失。
你可以主張合理的扶養費金額、要求清楚的付款方式,也可以討論改匯入孩子名下帳戶;但不應以「看不到孩子」作為拒絕扶養孩子的理由。
較好的做法是:
  • 持續依約或依裁定付款,留下完整匯款紀錄。
  • 以文字訊息保留你要求探視、關心孩子生活的紀錄。
  • 對於扶養費用途有疑問時,理性提出具體問題,而不是停止付款。
  • 需要時向法院聲請酌定、變更會面交往方案。
這樣才能讓法院看見:你雖然與孩子不同住,但仍在履行父母責任,也持續關心孩子。

九、結論:親權條件相近時,願意成全另一方的父母,通常更容易取得法官信任
離婚親權案件中,當雙方都具備照顧能力、經濟條件相近、孩子也都親近父母雙方時,勝負往往不在於誰講得比較委屈,而在於誰更能提出一個對孩子長期有利的安排。
你可以向法官清楚表達:
「即使未來由我擔任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我也願意積極、彈性地促成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交往,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然能穩定地擁有爸爸和媽媽。」
這一句話,不能保證你一定取得親權。
但是在條件旗鼓相當的案件裡,它確實有機會讓法官看見:你更能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父母恩怨之前。
至於扶養費,如果雙方因為「錢交給誰」而長期僵持,也可以嘗試討論是否匯入未成年子女名下帳戶,再把使用、管理與查核方式寫清楚。少一點對前配偶的不信任,多一點對孩子未來的安排,往往才是讓爭議真正往前走的方法。

常見問題 FAQ
Q1:離婚爭親權時,主動說願意讓對方探視,就一定比較容易拿到親權嗎?
不一定。法院仍會綜合評估孩子年齡、意願、照顧歷史、生活環境、父母能力、親子感情及其他具體情況。但在雙方條件相近時,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關係的態度,通常會是重要加分因素。
Q2:我很討厭對方,還需要配合孩子與對方見面嗎?
父母之間有衝突可以理解,但孩子通常不應因此被迫失去另一方父母。除非對方有家暴、虐待、性侵害、嚴重毒癮、危害孩子安全或其他不適合直接接觸孩子的情形,否則仍應以孩子利益為中心,安排合理會面交往。
Q3: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不讓他看孩子嗎?
不建議這樣做。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不同問題。對方不付款時,你可以依法請求、聲請強制執行;但若你以此拒絕探視,反而可能被法院認為有妨礙孩子與另一方維持關係的情形。
Q4:對方看不到孩子,就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不可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分居、探視爭議或親權歸屬而消失。看不到孩子的一方,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方案,但不應以此作為拒付扶養費的理由。
Q5:扶養費可以直接匯到孩子名下帳戶嗎?
可以討論,但最好經雙方協議,並在調解筆錄、和解書、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寫清楚。尤其要明定帳戶資訊、付款日期、款項用途、重大支出分擔及帳戶管理方式,避免日後爭執。
Q6:主要照顧者一定可以自由提領孩子帳戶的錢嗎?
未成年子女帳戶涉及法定代理、帳戶管理及金融機構作業規則,實務上應先向銀行確認開戶、提領及管理方式。雙方若要採取此種付款安排,最好把如何使用與管理帳戶寫清楚,避免扶養費雖然入帳,卻又因提領或用途問題發生新的爭執。
Q7:我已經在法庭上答應會配合探視,對方卻一直臨時要求增加時間,怎麼辦?
願意促進親子關係,不代表必須無條件配合所有要求。你仍可依孩子作息、上學、健康、既定行程與生活穩定性,提出合理安排。重點是不要惡意阻撓,也要在原定會面無法進行時,願意協調合適的補償時間。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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