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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一定要在24小時內驗傷嗎?沒有證人、監視器,延遲驗傷可能被不起訴|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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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一定要在24小時內驗傷嗎?沒有證人、監視器,延遲驗傷可能被不起訴
一、前言:傷害罪有診斷證明書,為什麼仍可能不起訴?
發生肢體衝突後,許多被害人認為,只要取得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就足以證明自己遭到對方毆打。
但在沒有目擊證人、監視器影像、錄音或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診斷證明書通常只能證明:
被害人在「就醫當時」身上存在診斷證明書記載的傷勢。
診斷證明書未必能單獨證明該傷勢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形成,更不能當然證明就是被告造成。
因此,如果被害人在衝突發生後過了兩、三天,甚至更久才就醫驗傷,檢察官有時會認為無法排除傷勢是在其他時間、因其他原因形成,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本文適用哪些傷害罪案件?
本文主要適用於下列情況:
  • 衝突現場沒有目擊證人。
  • 現場沒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影像。
  • 雙方各說各話,被告否認動手。
  • 被害人沒有在案發當天就醫。
  • 被害人過了兩、三天才取得診斷證明書。
  • 除了被害人的指述與診斷證明書,幾乎沒有其他證據。
  • 診斷證明書只記載挫傷、擦傷、瘀青、疼痛等傷勢。
這類案件最大的爭點,往往不是「被害人身上有沒有傷」,而是:
診斷證明書記載的傷勢,能不能證明是被告在本次衝突中造成?
三、傷害罪的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因告訴人提出指控,就直接認定被告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犯罪事實必須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檢察官偵查後,必須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具有犯罪嫌疑,才能提起公訴;如果犯罪嫌疑不足,則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所以,傷害罪案件至少必須釐清:
  1. 被告有沒有實施推、打、踢、拉扯或持物攻擊等行為。
  2. 告訴人是否確實受有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
  3. 告訴人的傷勢是否由被告的行為造成。
  4. 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四、為什麼延遲驗傷會降低診斷證明書的證明力?
1. 無法確認傷勢形成時間
如果案發當天就醫,診斷時間與衝突時間非常接近,傷勢由該次衝突造成的可能性通常較高。
如果過了兩、三天才驗傷,中間存在一段時間空白,檢察官可能質疑傷勢是否在這段期間內,因跌倒、碰撞、運動或其他事件造成。
2. 診斷證明書不能直接證明是誰造成傷勢
醫師可以依照檢查結果記載擦傷、挫傷、瘀青或骨折,但醫師通常沒有親眼看見衝突過程。
病歷中即使記載「遭人毆打」,有時也只是醫師依照患者主述所作的紀錄,不代表醫師已經確認傷勢一定是特定被告造成。
3. 傷勢可能隨時間發生變化
部分紅腫、抓痕或擦傷可能逐漸消退;也有部分瘀青會在事發後才逐漸浮現。
因此,「超過24小時驗傷」並不代表診斷證明書完全無效,但驗傷時間拖得越久,通常越需要其他證據補強傷勢形成的時間與原因。
4. 沒有其他證據時,延遲驗傷的影響更大
如果案件另有監視器、錄音、目擊證人或被告道歉訊息,即使稍晚驗傷,仍可能透過其他證據建立完整的證據鏈。
但如果整件案件只有告訴人的單方面指述與數日後取得的診斷證明書,檢察官就可能認為仍有合理懷疑,無法確認傷勢與本次衝突間具有因果關係。
五、沒有證人、監視器,還可以提出哪些補強證據?
傷害罪並不以證人或監視器為必要證據。沒有直接證據時,可以盡量蒐集下列間接證據:
  • 案發後立即拍攝的傷勢照片或影片。
  • 手機照片的原始檔案及拍攝時間資訊。
  • 當天報警或撥打110、119的紀錄。
  • 救護車出勤紀錄。
  • 案發後立即傳給親友的訊息、照片或語音。
  • 被告事後道歉、承認動手或要求不要報警的對話。
  • 案發前後的通聯紀錄、定位紀錄或叫車紀錄。
  • 雖未目睹衝突,但聽到爭吵聲或事後立即看到傷勢的人。
  • 破損、沾血或遭拉扯的衣物。
  • 現場遺留物品、血跡或其他跡證。
  • 完整的急診病歷、護理紀錄與後續回診紀錄。
證據不一定要直接拍到被告動手。數個間接證據如果能夠彼此吻合,也可能形成足以支持起訴或判決有罪的完整證據鏈。
六、告訴人與被告分別應注意什麼?
告訴人一方
如果遭到毆打或推擠受傷,應以自身安全及醫療需要為優先,並且:
  1. 儘可能在案發當天就醫,實務上建議最好在24小時內完成驗傷。
  2. 向醫師清楚說明受傷時間、部位及受傷方式。
  3. 請醫師將實際觀察、觸診或影像檢查結果記載完整。
  4. 立即拍攝傷勢,而且保留照片、影片原始檔。
  5. 儘速報警並完整說明衝突經過。
  6. 保存訊息、錄音、衣物及其他可能的證據。
  7. 如果延遲驗傷,應合理說明原因,例如當時傷勢尚未浮現、先處理家人安全、遭受威脅或症狀後來才加劇。
被告一方
如果被告否認傷害行為,可以針對證據鏈是否完整提出答辯,例如:
  • 驗傷時間與案發時間相隔多久?
  • 診斷證明書能否判斷傷勢形成時間?
  • 傷勢部位與告訴人指稱的攻擊方式是否相符?
  • 告訴人案發後至驗傷前,是否可能因其他原因受傷?
  • 告訴人歷次陳述是否一致?
  • 病歷記載是醫師客觀檢查結果,還是告訴人單方面主述?
  • 是否欠缺監視器、證人、照片或其他補強證據?
但必須注意,延遲驗傷不代表診斷證明書必然無效,也不代表案件一定不起訴,仍須綜合全部證據判斷。
七、結論:24小時不是法定期限,卻是重要的實務蒐證原則
法律並沒有規定,傷害罪被害人一定要在案發後24小時內驗傷。
然而,在沒有證人、監視器影像或其他直接證據的案件中,驗傷時間與案發時間越接近,越有助於證明傷勢與本次衝突之間的關聯。
因此可以把它理解為傷害案件中的一項重要實務原則:
遭受傷害後,應儘速就醫;情況允許時,最好在案發當天或24小時內完成驗傷及傷勢拍攝。
不要因為傷勢看起來不嚴重就拖延數日。當傷害罪案件只剩下告訴人的指述與一張數日後取得的診斷證明書時,傷勢究竟是不是被告造成,往往就會成為案件能否起訴的關鍵。
八、常見問題 FAQ
Q1:傷害罪超過24小時才驗傷,就不能提告嗎?
不是。24小時並非法定驗傷期限。即使事隔數日,仍可就醫、驗傷及提出告訴,只是延遲時間越久,通常越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Q2:只有診斷證明書,傷害罪會成立嗎?
不一定。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傷勢存在,但未必能單獨證明傷勢是由特定被告造成。檢察官及法院仍會綜合雙方陳述、驗傷時間、傷勢照片、訊息及其他證據判斷。
Q3:沒有證人、監視器,傷害罪一定會不起訴嗎?
不一定。被害人的陳述如果前後一致,並有立即報警紀錄、傷勢照片、就醫紀錄、被告道歉訊息等證據補強,仍可能起訴或判決有罪。
Q4:過了兩、三天才出現瘀青,應該怎麼辦?
應立即拍照並就醫,向醫師說明受傷經過及症狀何時出現,同時保存案發當天的照片、訊息、報警紀錄及其他證據,用來補強傷勢形成時間。
Q5:普通傷害罪多久內要提出告訴?
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但「六個月告訴期間」與「儘速驗傷」是兩件不同的事。即使尚未超過六個月,拖延驗傷仍可能影響證據的可信度及證明力。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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