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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一定要反駁對方每一句話嗎?真正的勝訴關鍵,是掌握法官在意的爭點|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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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一定要反駁對方每一句話嗎?真正的勝訴關鍵,是掌握法官在意的爭點

一、打官司需要反駁對方說的每一句話嗎?
不需要。
打官司的目的,不是在法庭上和對方爭辯到底,也不是證明對方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是錯的。
真正決定官司勝敗的人,是坐在法庭上的法官。當事人真正需要做的,是利用事實、證據及法律理由,讓法官接受自己的主張。
因此,即使對方在開庭時說了很多令人憤怒、不舒服,甚至與事實不符的話,也不代表每一句都必須立即反駁。
真正需要回應的,是那些可能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的重要事實、證據及法律爭點。
二、打官司的關鍵不是「吵贏對方」,而是「說服法官」
許多當事人第一次開庭時,容易犯下一個錯誤:
只要聽見對方說出不實內容,就急著打斷、反駁,甚至花費大量時間解釋雙方過去發生的每一件事。
但法官作成判決時,主要關心的通常是:
  • 原告的請求有沒有法律依據?
  • 被告的抗辯能不能阻止原告請求?
  • 雙方爭執的重要事實是什麼?
  • 哪一方對相關事實負舉證責任?
  • 提出的證據能不能證明待證事實?
  • 請求的金額及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 雙方說法是否前後一致、符合客觀資料?
司法院提供的「爭點整理表」也強調,當事人應針對法院整理或雙方協議的爭點,以簡要文字逐項記載主張、陳述及證據,讓法院及對造容易理解,以利集中審理。
換句話說,法院要處理的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爭點」,不是雙方之間所有的恩怨。
三、對方說了哪些話,一定要回應?
雖然不必逐句反駁,但下列內容通常不能忽略:
1. 足以影響請求成立的重要事實
例如:
  • 借款是否已經清償?
  • 契約是否成立或解除?
  • 車禍發生原因及肇事責任為何?
  • 婚姻破裂原因應歸責於哪一方?
  • 是否確實存在外遇或侵害配偶權行為?
  • 被告是否就是照片、影片或對話紀錄中的人?
  • 損害金額及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這些事實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判斷,應該明確表示承認、否認或爭執,並說明理由及證據。
2. 對方提出的新證據
如果對方提出新的對話紀錄、錄音、照片、契約、匯款資料或證人,應注意:
  • 證據是否完整?
  • 是否經過剪輯或斷章取義?
  • 內容是否真的能證明對方主張?
  • 證據中的人物、時間及地點是否正確?
  • 是否還有其他證據可以提出反駁?
3. 法官明確詢問的事項
法官如果針對某件事反覆詢問,或要求雙方補充書狀、提出證據,通常表示該問題與案件爭點有關。
此時應優先回答法官的問題,不要繞回其他恩怨,也不要只顧著反駁對方。
4. 可能被認為沒有爭執的重要事實
民事訴訟尤其需要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當事人就對方主張的事實自認後,對方原則上不必再舉證;第280條更規定,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對他造主張的事實不爭執,原則上可能被視同自認。
因此,「不必每一句都反駁」不等於「重要事實可以完全不回應」。
四、對方說了哪些話,可以不必花太多時間反駁?
下列內容如果與法院正在審理的爭點沒有關係,通常不必長篇回應:
  • 單純辱罵、諷刺或情緒性批評。
  • 與案件請求無關的陳年往事。
  • 沒有證據支持的主觀猜測。
  • 已經重複說明過多次的內容。
  • 即使內容完全屬實,也不會影響判決結果的事項。
  • 只是為了塑造自己可憐、委屈或正義形象的煽情陳述。
必要時,只要簡短表示:
對方所述與本案爭點無關,我方不再逐一回應;就本案重要爭點及相關證據,說明如下。
如此通常比跟著對方離題,更能讓法官理解你的重點。
五、開庭時應該如何判斷法官在意什麼?
開庭時應專心聆聽法官的問題,尤其注意下列訊號:
  • 法官反覆詢問同一件事。
  • 法官要求指出證據位於卷宗哪一頁。
  • 法官詢問某筆金額如何計算。
  • 法官要求說明某項事實與請求之間的關係。
  • 法官確認哪些事實雙方不爭執。
  • 法官要求就特定爭點補充書狀或證據。
  • 法官表示目前證據仍有不足。
  • 法官詢問雙方對某一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司法院介紹民事爭點整理實務時,也指出法院會檢視原告主張是否具有一貫性、被告抗辯是否具有重要性,藉此排除不必要的證據調查、簡化爭點。
不過,法官提出問題不一定代表法官已經認定你是對或錯。問題可能只是為了釐清事實、整理爭點或確認證據是否完整,不宜過度猜測法官的心證。
六、開庭回答法官時,可以使用「五個步驟」
面對重要爭點時,可以按照以下順序回答:
  1. 先說結論
  2. 再說重要事實
  3. 指出證據位置
  4. 說明該證據可以證明什麼
  5. 最後說明希望法院如何判決
例如:
法官,對方主張這筆借款已經清償,我方否認。對方提出的匯款紀錄發生在借款之前,匯款備註也不是清償借款。相關時間及金額可參考原證三的銀行明細。因此,該筆匯款不能證明本件借款已經清償,請法院不要採信對方的抗辯。
這樣的回答通常比從雙方認識的經過開始講二十分鐘,更容易讓法官掌握重點。
七、不同當事人的開庭重點
原告
原告應集中說明:
  • 自己請求法院判決什麼?
  • 請求所依據的重要事實是什麼?
  • 每一項重要事實有什麼證據?
  • 請求金額如何計算?
不要只說自己很委屈,卻沒有把請求、事實及證據連結起來。
民事被告
被告應先判斷:
  • 原告主張的哪些事實不正確?
  • 哪些事實即使屬實,法律上仍不能成立請求?
  • 是否有清償、抵銷、時效、契約解除等抗辯?
  • 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抗辯?
對重要事實應明確爭執,避免因為沒有回應而產生自認或視同自認的風險。
刑事被告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
刑事被告的重點,不是證明自己人生中每一件事都沒有問題,而是針對犯罪構成要件、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及證據之間的矛盾進行答辯。
告訴人或被害人
告訴人應清楚整理:
  • 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 被告具體做了什麼行為。
  • 有哪些對話、錄音、照片、證人或金流資料。
  • 被害結果及損失為何。
情緒與感受可以說明,但不能取代具體事實及證據。
八、開庭時最常見的錯誤
  • 對方每說一句話,就立即插嘴反駁。
  • 花大量時間爭論與案件無關的細節。
  • 一直強調對方人品不好,卻沒有提出證據。
  • 只說「對方都在說謊」,卻沒有指出哪裡不合理。
  • 法官已經提出明確問題,仍然答非所問。
  • 書狀很長,卻沒有清楚標示爭點及證據。
  • 認為保持沉默就是冷靜,結果連重要事實都沒有否認。
  • 為了迎合法官而改變原本說法,造成前後矛盾。
九、結論:打官司的重點,是把力氣用在會影響判決的地方
打贏官司,不需要反駁對方說的每一句話。
對方在法庭上說得再煽情、再聳動,如果與案件的法律爭點無關,通常不會直接決定判決結果。
真正重要的是:
  • 判斷哪些事實會影響法律效果。
  • 明確回應重要主張。
  • 提出足以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
  • 專心聆聽法官的問題。
  • 針對法院正在審理的爭點,簡潔而有條理地回答。

不要把開庭變成與對方爭一口氣的場合。
你真正需要說服的,不是坐在對面的對造,而是坐在法庭上、最後負責作成裁判的法官。
常見問題FAQ
Q1:對方開庭時一直說謊,我可以不反駁嗎?
如果謊言涉及重要事實、證據或請求成立與否,就應明確反駁並提出證據。如果只是辱罵、猜測或與爭點無關的內容,可以簡短否認,不必逐句爭辯。
Q2:對方提出新說法,我當場來不及回答怎麼辦?
可以向法官表示需要時間確認,並請求准許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書狀回應。不要在沒有弄清楚事實前勉強回答。
Q3:法官一直打斷我,是不是表示對我不利?
不一定。法官可能只是希望當事人回到爭點,或案件時間有限。此時應先回答法官正在詢問的問題,再詢問是否可以補充其他事項。
Q4:可以只回答「如書狀所載」嗎?
如果書狀已經清楚說明,確實可以引用書狀;但法官針對特定問題詢問時,仍建議先簡短回答結論,再指出書狀及證據位置。
Q5:怎麼知道哪些事情是本案爭點?
可以注意法官整理的不爭執事項、爭點、要求補充的問題,以及對方請求所需要具備的法律要件。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詢問法官:「請問法院目前整理的主要爭點為何?」
Q6:沒有請律師,開庭時要怎麼避免講得太亂?
事前準備一張簡單表格,分成「爭點、我方說法、對方說法、我方證據、希望法院如何判斷」五個欄位,開庭時依照爭點逐項回答即可。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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