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被詐騙 就說變成帳戶警示了 但是我已經有去筆錄 目前就是等法院通知~ 請問形式多久會收到傳票 還有像我這樣會有怎麼可能⋯
鐘小姐-於2018-03-03 20:47:45
鍾小姐 您好
1.
通常警局筆錄做完後
會在一至兩個月不等時間內收到地檢署傳票
2.
若妳日後無法向檢察官證明妳並非詐騙集團共犯
則刑事責任上會是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民事責任上則要賠償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額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3-03 20:47:45
我妹妹已經滿16跟ㄧ個未滿16的男生交往!妹妹懷孕了...男方不太想負責!我查過法條感覺都是我們會吃虧⋯⋯請問如果請律師打管司有機會贏嗎?
吳先生-於2018-03-02 21:48:10
吳先生 您好
1.
刑事責任方面
若妹妹係於違反個人意願狀態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則男方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2.
民事責任方面
若妹妹係於違反個人意願狀態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則可請求男方賠償妹妹精神上之損失
另外若妹妹後續撫育未成年子女之花費
亦可要求男方及其父母連帶負擔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3-02 21:48:10
請問律師 當初我們12~13個人打一個人 打的很嚴重 有人拿棍棒敲打對方的頭導致對方頭骨凹陷現在裝得是假的頭骨 然後事情剛發生時對方告我們殺人未遂 之後我們有被調去偵查庭我有承認我有用腳去踹他的屁股可是沒有打他的頭而且我跟他也沒深仇大恨當初只是想給他個教訓並沒有要他死的意思 然後對方也有承認他有拿刀 兩次偵查庭檢察官都是打下來叫我們先和解 對方現在開70萬 我們自己內部分配我賠五萬 請問律師我應該要和解嗎? 因為這件是殺人未遂如果和解了是不是就代表承認自己殺人未遂?或者是不要和解交由法官來判決?交給法官判決殺人未遂這條會不會成功起訴 賠償會不會比和解還來得少? 因為我覺得我並沒有直接攻擊要害我只是在對方屁股那邊踹兩三腳 用殺人未遂來審判會不會並不合適 如果我單獨上訴對我會不會比較好
王先生-於2018-03-01 15:27:10
王先生 您好
1.
建議不論認罪與否
盡量達成和解以有利於之後法院判決刑度之減輕
2.
你可主張你只有傷害犯意
並無法預先知道其他共同被告會拿棍棒傷害被害人
但若是其他共同被告先拿出棍棒毆打被害人後
你才踹被害人
則依然可能被認定為殺人未遂之共犯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3-01 15:27:10
如何指定遺產法律継承人
邵小姐-於2018-03-01 12:23:20
邵小姐 您好
若被繼承人未過世前
可以立遺囑之方式
決定各繼承人應分配遺產之多寡
但需注意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
則死後僅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確認繼承人順位
除非繼承人中有人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
才可以排除該繼承人繼承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3-01 12:23:20
地區:台中 詐欺被判三個月(已申請勞動)服務中間又被告誣告三個月 同案件 只是一個詐欺一個誣告 誣告能申請勞動嗎
黃先生-於2018-02-28 17:53:12
黃先生 您好
誣告案件能否易服勞動服務
需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
由執行科檢察官決定
往年皆有誣告可易服勞動服務的案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8 17:53:12
我想問幫別人支票背書結果跳票,結果執票人過半年才做支付命令,請問我對這張支票要負那些責任,因為執票人過二年對我房子提出強制制行
吳小姐-於2018-02-28 16:26:53
吳小姐 您好
基本上因妳已在支票上背書
所以需擔保支票上所示金額的責任
另外
債權人所提出之強制執行是否有瑕疵
例如時效逾期等事由
則需向法院閱卷後才能確定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8 16:26:53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跟我借錢,但他說如果時間到他沒還錢的話他車子押在這給我,但他要還錢的時間到了可是卻沒還我錢,但這些我都有錄音錄影存證,那這樣我可以扣押他的車嗎?
鄭先生-於2018-02-27 22:54:45
鄭先生 您好
若該汽車原本就在你的處所
則因為你朋友已經承諾要以該車作為擔保
所以當你朋友未還款時你可以將該車留置作為還款之擔保
但若該車不在你的處所
建議你透過法律程序取回借款
較有保障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7 22:54:45
本人自幼成為親戚的養女、養父已過世 十多年(養母過世五十多年) 我身份證父為養父名字、母則為生母名字 (有註記:生) 生母扵今年1月28日去世、若我現在至 法院申請終止收養關係、有繼承生母 遺產的權力嗎?
朱小姐-於2018-02-27 19:15:12
朱小姐 您好
依妳身分證上父母欄位之註記
妳法律上的母親依然是生母而非養母
故不需進行終止收養手續即可繼承生母之遺產
至於其他繼承人是否會另外對妳的繼承資格有異議
則另需視其他繼承人之主張為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7 19:15:12
請問律師 上列被告訴XXX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請問這段話,是什麼意思? 不是很了解意思,想請律師幫忙解讀 謝謝
蔡-於2018-02-26 15:51:31
蔡 先生/小姐 您好
法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
再通知當事人再開辯論
通常是法官認為該案件有程序不完備
或是有些案情還沒問清楚
所以再請當事人回來加開一次辯論
至於實際上會是哪種情形
必須開庭時才會得知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6 15:51:31
律師您好 有關我剛剛問的那一件,我實在是很困擾,很怕處理不好動輒得咎而撤銷限定繼承利益,我想問更詳細,請問您們是否有相關付費諮詢的服務?
陳先生-於2018-02-26 10:07:24
陳先生 您好
若有意願付費當面諮詢
麻煩來電事務所預約
事務所電話:03-335-6535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2-26 10:07:24